联邦上诉法院在跨性别学生案件中开辟先河

2016年5月5日

上个月,在 G.G.诉格洛斯特县教育委员会, 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认定禁止性别歧视的联邦法律禁止歧视跨性别学生。美国教育部发布了对第九条及其法规的正式解释,并指出“当学校选择基于性别区分对待或区别对待学生时……学校通常必须根据其性别认同来对待跨性别学生。”上诉法院认为,它必须遵守该机构对法律的解释,因为该解释是合理的,并且法律本身在跨性别学生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该裁决为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设定了联邦法律先例。.

在此案件中,一名跨性别男性高中生向他的同学和学校教职员工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请求学校允许他使用学校的男厕所。他的老师、学校管理者和同学们都支持他,在几周内他都能顺利使用男厕所。然而,最终一些不支持他的社区成员联系了当地学区,要求学区拒绝他使用男厕所的请求。结果,学区召开了两次会议,几十名公众评论员发表了煽动性和仇恨性的言论,攻击跨性别者,并声称如果学校尊重性别认同,将会出现一系列可怕的后果。因此,学区通过了一项决议,剥夺了跨性别学生使用与其性别认同一致的卫生间的权利。该学生随后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学区的决定。.

本案的法律争议主要在于《第九条修正案》(Title IX)是否要求学校允许跨性别学生使用与其性别认同相符的洗手间。《第九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原因,被排除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教育项目或活动之外,不得被剥夺其参与资格,不得被拒绝享有其利益,也不得受到歧视。” 20 U.S.C. §1681(a)。教育部据此制定的《第九条修正案》实施细则允许“根据性别提供独立的卫生间、更衣室和淋浴设施,但为学生提供的此类设施在可比性方面应与其他性别的学生相符。” 34 C.F.R. §106.33。在2015年1月7日的一份意见书中,教育部解释了该细则如何适用于跨性别者:“当学校选择按性别隔离或区别对待学生时……学校通常必须根据其性别认同对待跨性别学生。”

联邦上诉法院首先认为该法律本身是含糊不清的:“[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应如何确定变性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以便进入性别隔离的洗手间。我们认为,该规定可以做出多种合理的解释,因为它既允许了教育部的解释——完全以生殖器来确定性别——也允许了该委员会的解释——以性别认同来确定性别。” 鉴于法律的含糊性,法院随后遵循了成熟的监管解释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在机构的解释合理且符合法律宗旨的情况下,应尊重机构对其自身法规的解释。.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示下级联邦法院,以决定是否应发出禁令,以便学生能够继续使用与其性别认同相符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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