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哈桑诉纽约一案中,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针对纽约市警局(NYPD)针对穆斯林进行监听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原告提起诉讼,指控纽约市警局侵犯了他们依据第一修正案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依据第一修正案不受政府确立宗教的权利以及依据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权利,对他们作为穆斯林进行歧视。他们要求销毁任何与其有关的非法获取的记录,判决认定纽约市警局侵犯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利,并发布命令禁止其未来进行歧视性监视。.
原告们提供了关于纽约市警察局(NYPD)监视行为的详细信息。该局针对原告所使用的技术包括:拍摄照片、录制视频以及收集清真寺信徒的车牌号码;在灯杆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准清真寺,然后警察可以通过电脑远程控制这些摄像头,这些摄像头生成的录像被用于识别礼拜者;派遣卧底警察(其中一些被称为“清真寺爬行者”和“搜刮者”)进入纽约市警察局认为穆斯林人口稠密的清真寺、学生组织、商业场所和社区;监控清真寺内的布道和谈话;以及监视书店、酒吧、咖啡馆和夜总会等场所,以详尽记录美国的穆斯林生活并向纽约市警察局汇报。这些监视行为令穆斯林感到恐惧:由于礼拜者害怕公开表达自己的信仰并被警方视为恐怖分子,清真寺的出席人数正在下降;一旦这些商业场所和住宅的照片与纽约市警察局的“反恐”调查联系起来,穆斯林经营的商业场所遭受损失,穆斯林房主看到他们的房屋价值下降;以及越来越少的穆斯林参与宗教学生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纽约市警察局的监视项目已经运行了十多年,但从未产生过一次刑事起诉的线索。.
上诉法院首先驳回了纽约警察局的论点,即本案应因原告没有起诉资格(未遭受任何损失)而驳回。法院认为,“被政府因宗教召唤而区别对待并施加特别负担,这种屈辱感足以进入法庭。” 法院将原告所遭受的屈辱与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讨论的非洲裔学童在隔离学校所遭受的屈辱类比:“仅仅因为种族而将儿童与同龄同资质的其他人分开,会产生一种关于他们在社区中地位的自卑感,这种感觉可能会以一种不太可能被纠正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心灵。”
法院接着审理了原告的平等保护条款论点。《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规定:“任何州不得……拒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告认为,纽约市警察局正在侵犯这项保护,因为他们对原告进行监视并非基于任何合理的犯罪嫌疑,而是仅仅因为原告的穆斯林宗教信仰。.
法院认为,“加强审查”应适用于这些基于宗教歧视的平等保护诉讼:“即使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也必须适用相同的严格标准。我们从经验中得知,往往在我们认为最引人注目的利益所在时,我们才必须提高警惕以保护宪法权利。”法院指出,“历史告诉我们,对自由的严重威胁常常发生在紧要关头,那时宪法权利似乎显得太过奢侈而无法承受。”法院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迁移营案件以及红色恐慌和麦卡锡时代的国内颠覆案件,仅仅是最极端的提醒,当我们为了真实或想象的紧急情况牺牲基本自由时,我们最终都会后悔。”
法院还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美籍日裔的歧视与当今对穆斯林的歧视进行了类比:“如今,人们普遍认识到,例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和军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通过宵禁和将美籍日裔居民迁离其西海岸家园并送往拘留营,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然而,当这些公民恳求法院维护他们的宪法权利时,我们却被动地接受了政府的陈述,即使用此类分类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在这方面,我们未能认识到,对大约 12 万日裔居民的歧视性待遇并非源于军事必要性,而是源于毫无根据的恐惧。鉴于对政府声称的紧急状态无条件服从在我国历史上本就令人遗憾,过去不应仅仅因为援引国家安全利益就再次屈从于我们的宪法原则。”
出于类似的原因,法院随后驳回了纽约警察局反对原告第一修正案诉讼的论点,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继续审理。.